光伏发电规模管理思路大转变,地方能源规划重要性凸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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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言

有句笑话,叫“规划,规划,墙上挂挂”,意思是:每到下一个五年规划之前,各级政府忙着做各种规划,规划发布完了,在墙上挂挂就完事了,起不到什么作用。

 

日前,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《关于报送可再生能源“十三五”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规模方案的通知》,透露出的光伏发电项目规模管理思路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,规划的重要性开始显现。

 “一、各省(区、市)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、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能源发展“十三五”规划,以及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各地区能源发展“十三五”规划,以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“十三五”规划为基础,提出分解到2017年-2020年各年度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规模方案,包括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、建设类型和建设布局。”

解读: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可再生能源发展“十三五”规划,是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基础,体现出规划的重要性和权威性。

“四、光伏发电要按照《太阳能发展“十三五”规划》中提出的并网规模目标,结合本地区能源规划和光伏发电规划,分别明确分年度的本省(区、市)集中式光伏电站、分布式光伏新增建设规模。原则上各省(区、市)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应保持平稳有序发展。相应建设规模要统筹考虑前期已下达年度建设规模、光伏领跑基地、光伏扶贫和特高压外送基地建设规模。”

解读:相应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的要参照《太阳能发展“十三五”规划》和本地区能源规划和光伏发电规划,同样体现出规划的重要性和权威性。同时,新增建设规模将平稳有序发展,每年新增的光伏发电投资不会大起大落。

“六、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、分散式风电和沼气发电,不受各地区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现值。各省(区、市)在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方案中应列明分布式光伏、分散式风电、沼气发电的预期建设规模,在实施中可以高于原定建设方案中的预期规模。除了上述不限规模的建设类型,其他类型一旦确定年度新增建设规模,各省(区、市)不得超规模安排建设项目,如发生超规模建设,则超出部分由本地区承担解决补贴资金的责任”。

解读:

(1)分布式光伏发电不限规模,属于鼓励类。

(2)以后每年年底报送下一年度建设规模的时代要过去了,这次是一次性的确定2017-2020年各年度的规模,并且不能超规模;

(3)如果超规模,补贴资金需要由本地区财政解决,也许发达地区(比如长三角、珠三角地区)可能会自行安排部分规模。


以下为原文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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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(坎德拉学院):光伏发电规模管理思路大转变,地方能源规划重要性凸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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