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月1日,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,就《山东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差价结算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《山东省电力零售市场价格风险防控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。
根据细则:
容量认定:2023年12月27日以前备案的光伏项目,若备案机关未作特殊说明(如备案容量使用光伏组件专属标识“MWp”),备案容量按交流侧容量认定;若备案文件中装机规模的单位是“MWp”,备案容量按直流侧容量认定。2023年12月27日及以后备案的光伏项目,按照我省相关规定,备案容量为交流侧容量。
存量项目机制电量比例:

存量项目机制电价:按照我省燃煤基准电价(每千瓦时0.3949元,含增值税)执行。
存量项目执行期限:按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剩余小时数与投产满20年较早者确定。
具体内容如下: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